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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不给工资去哪投诉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1 1267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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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不给工资去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限期不支付的,加付赔偿金。除此之外,由于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属于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关于童工不给工资去哪投诉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童工不给工资去哪投诉

1.童工不给工资去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限期不支付的,加付赔偿金。除此之外,由于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属于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2.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二、童工投诉有用吗

发现有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投诉有用,相关单位会对违法单位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五千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五千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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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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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直清,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参与了众多民事案件工作至今已有三位数以上,有着丰富的民事案件经验,律师执业后也善于多角度、全方位思考案件,从案件本身出发,灵活运用自身专业法律知识,根据个案特性充分收集证据和准备诉讼思路,切实为当事人解决各类法律问题。秉持“维护好当事人的利益是实现自身的价值”的执业理念,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坚持认真对待每一个当事人的委托事项,竭力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擅长办理各类民事诉讼、经济纠纷、婚姻家庭、侵权纠纷案件。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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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纠纷立案后提交证据的时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劳动纠纷立案后提交证据的时效 关于如何界定劳动争议所需证据的举证期限,现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对这方面予以了一定的规制。 根据该法令内容,如若劳动争议所涉证据均为用人单位掌管或者保管,则仲裁法庭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特定时限内提供相关证据。 若用人单位未能在此期间内提交有效证据,则应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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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的工伤赔偿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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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雇佣关系的工伤赔偿怎么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雇佣关系不属于工伤,应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来赔偿。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不受理劳动仲裁的情况都有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16分钟前回复:

关于不受理劳动仲裁的情况都有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不受理劳动仲裁的情况都有什么 (一)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二)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三)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纠纷。 3、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纠纷。 4、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 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的。 6、劳动者仅请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7、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 (四)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五)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六)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在职职工因病死亡待遇如何确定

法律顾问律师24分钟前回复:

关于在职职工因病死亡待遇如何确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工亡的认定标准如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毒直接导致死亡; 3、工伤或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间死亡; 4、工伤旧伤复发或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 5、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享受伤残补助金期间死亡。

能与分公司签劳动合同吗,有哪些法律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25分钟前回复:

关于能与分公司签劳动合同吗,有哪些法律规定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能与分公司签劳动合同吗 1、分公司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具有用工权,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分公司没有依法登记,且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有用工权,不能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此时需要有总公司的授权,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是总公司,而非分公司。 即,判断分公司是否有用工权,主要看其是否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而只有用工权,才可以直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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